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为烈士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活动。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登记在册的有近1.9万名烈士,其中省著名烈士有余名。 我市除三区外,各县(市)均建有一处烈士陵园(纪念馆),铭记先烈丰功伟绩。 我市有近1.9万名烈士 德州在抗日战争时期为冀鲁边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属渤海革命老区。年,在我市齐河县建立了鲁北第一个党组织——中共齐河县后里仁庄党支部。德州党组织领导的陵县农民暴动、庆云县马颊河民工大罢工在当时都产生了很大影响。抗日战争时期,德州是八路军第一二九师津浦支队和第一一五师第五支队、三四三旅机关所在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先后在德州发生过大小战役多次,德州军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生死,共患难,粉碎了日寇无数次的扫荡、蚕食,组织了大宗家突围战、徽王庄之战、铁营洼反合围、解放德州等战役,年6月解放德州战役,全歼守敌余人,生俘国民党第11战区副司令长官中将总指挥王继祥(我军在解放战争中俘获的第一名国民党中将军官)。 在这片革命的热土上,留下了徐向前、宋任穷、刘华清、陈锡联、肖华、周贯五、王卓如、袁也烈、张承先、马诚斋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光辉战斗足迹。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时期,我市也涌现出了一批以“舍己救人模范军官”孟祥斌烈士为代表的英雄楷模。德州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前赴后继,英勇奋战,为实现民族解放、建设新中国做出了巨大牺牲,用生命和鲜血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壮丽篇章。 民政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我市现有近1.9万名烈士,其中省著名烈士余名。 11处陵园(纪念馆)铭记先烈丰功伟绩 为永远铭记先烈的丰功伟绩,继承和发扬他们坚强不屈、忠诚奉献的爱国主义精神,年,德州市政府兴建了德州市革命烈士陵园,4年迁建。德州市革命烈士陵园,占地亩,建有人民英雄纪念碑、人民英雄纪念馆、烈士墓区、烈士英明录墙、无名烈士纪念园、绿化区、纪念广场等,共安葬我市82名有名烈士和名无名烈士。 除了市烈士陵园,我市除三区外,各县(市)均有1处烈士陵园。全市目前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11处,其中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2处,分别为德州市革命烈士陵园、乐陵革命烈士陵园;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3处,分别为临邑革命烈士陵园、齐河县烈士陵园、庆云纪念馆。 临邑县属鲁西北革命老区,抗日战争时期先后为冀鲁边二地委、冀南七专署领导抗日的中心和渤海二军分区的后方基地,解放战争时期属渤海革命老区。临邑革命纪念馆建筑面积0平方米,在全市首次运用全息影像、场景还原等先进技术,多角度、全方位地展示了临邑革命斗争历史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发展成就;齐河县属鲁西北革命根据地,为新时期“舍己救人模范军官”孟祥斌烈士修建了展厅;庆云县是津南地区重要革命老区之一,抗日战争时期,创建了冀鲁边第一个抗日根据地,庆云纪念馆是鲁北地区规模较大、档次较高、设施较全的县级纪念馆,也是德州市唯一一个被评为国家AA级景区的红色旅游景点。 全市散葬烈士均已实现集中管理 由于战争年代条件有限,许多先烈没有留下姓名,因此成为无名英雄。年在建党90周年前夕,我市投入多万元修建了无名烈士纪念园。无名烈士纪念园坐落于市革命烈士陵园内,对散葬在县(市)的名无名烈士进行了集中安葬,在全国首创散葬无名烈士市级统一集中安葬方式。 年3月我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统一部署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截至目前,现已全部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工作,包括散葬烈士墓余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40余处,为散葬烈士安“新家”,让广大烈士后人倍感温暖。 今年4月份我市制定《德州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分级保护管理责任,理顺烈士纪念设施隶属关系,加大保护管理力度,提高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水平。 弘扬先烈精神,每年清明节、建党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我市都会广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仅在今年清明节期间,全市共有29万人次前往各驻地烈士陵园扫墓、瞻仰和向烈士纪念碑敬献鲜花。 相关链接 根据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年7月20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烈士褒扬条例》,自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规定,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第十条规定,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更多资讯北京中科医院忽悠白癜风是否传染用什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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