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市政府起草了《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反馈相关意见。联系-,传真:-,电子信箱:dzfzblfk . 年11月21日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的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安全环保、文明节俭,实行禁止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并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落实燃放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防火安全,加强大型活动焰火燃放及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防火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合理布设临时零售网点,逐步减少长期零售网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噪声等环境的影响,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做好违法燃放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业经营者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师生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日常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将成员单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八条 本市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重要军事设施;(二)文物保护单位;(三)易燃易爆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广场、停车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和区域。前款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九条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外,本市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德州市主城区(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减河、西至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全境、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限制燃放的区域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十五全天。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陵城区、禹城市、乐陵市、宁津县、齐河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夏津县、庆云县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燃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第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设置本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燃放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 第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做好居(村)民在婚丧嫁娶事务中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劝导和监督工作。鼓励、提倡承办婚丧嫁娶、开业庆典、庆生等服务的经营者,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在限制区域内设置临时零售网点。临时零售网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良档案。不良档案记载的信息由相关部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市法制办 投稿邮箱:yunhexinxi .白癜风治疗最新方法白癜风治疗方案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qingyunzx.com/qyxls/90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