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人: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庆云县环境保护局 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顺公司)年8月开始投产“年产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但是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年、年因违法被被告庆云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庆顺公司没有履行年的行政处罚,被告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庆顺公司造成环境污染且不具备合法生产的条件下,被告分别于年2月21日、年4月28日和年12月3日先后三次批准其对上述项目进行试生产。年1月13日,公益诉讼人向被告提出督促其依法正确履职的检察建议后,被告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生产行为,于年又两次批准上述项目试生产延期。公益诉讼人遂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作出《罚款(加处罚款)催缴通知书》,并决定撤销年12月3日试生产批复及年两次延期试生产批复。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纠正了部分违法行为,使部分诉讼请求提前实现,因此撤回其中对应的三项诉讼请求。故法院仅就公益诉讼人保留的两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即:1、依法确认被告于年12月3日作出批准庆顺公司进行年产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庆环字〔〕61号批复违法;2、依法确认被告分别于年2月27日和年6月1日批准庆顺公司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现庆顺公司已关闭停产。 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人撤回三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准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没有提交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庆顺公司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予以批准的证据,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其年12月3日作出批复同意庆顺公司年产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投入试生产三个月、年又两次批准试生产延期批复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三次被诉行为依法应当撤销。鉴于诉讼期间被告自行撤销了三次被诉批复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上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受理开拓了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司法救济的新渠道,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错和履行法定职责。作为全新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明确其诉讼权利义务。裁判中充分考虑了被告自我纠错的实际情况,依法准许公益诉讼人撤回三项诉讼请求,对于改变之前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达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 来源:网络 腾瑞小编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自年1月执业至今专注于房地产诉讼业务领域,曾受邀作为东方都市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参加上海数字电视"法治天地”频道"热点”及"法宝”栏目录制,与观众互动,解答房地产专业问题。 执业领域:房地产诉讼,涵盖二手房买卖、动拆迁房产分割、遗产继承及离婚房产分割等。 手机: 邮箱: .白癜风有遗传吗北京中科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qingyunzx.com/qyxlp/1933.html |